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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府授法規字第一○○○○七三二四二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嗣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在案。臺中市政府為務實合理執行建築法之廣告物管理,爰檢視本辦法正面式、騎樓式、屋頂樹立廣告設置等相關規定,以符實需,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覆蓋建築物窗戶時,增列但書明定由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者不受限制,及增訂設置於雨遮上方、外牆透空框架招牌廣告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設置於騎樓柱四周及其內牆廣告物突出尺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考量建築物實務情況,修正屋頂樹立廣告物得於斜屋頂設置,及表面積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住宅區廣告物不得使用閃爍式燈光照明之種類,並明定臨接路寬在二十公尺以上且樓高在三十公尺以上者不受限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廣告圖說提案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本辦法相關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