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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評鑑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74年2月草擬

74年6月大會通過

99年10月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為應本業實際需要,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之規定,得設置「廣告工程設計師」制度,以確定專業精神與權威性,並昭信於社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評鑑廣告工程設計師,其作品設計圖說及作品設計理念,應先隱其名,再予評鑑,以符合評鑑之公平原則。
第二章

資  格

第三條

凡本會會員商號得推薦本市區內從事廣告供設計的適當人選,向本會申請評鑑,經評審合格後,發給廣告工程設計資格合格證明書。

第四條

申請或推薦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須加入本公會會員滿一年以上者。

第五條

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員工,適合十一、十二條之規定,均可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

第三章 評  鑑
第六條

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作品,應符合國家法令之規範。

第七條

廣告工程設計師之評鑑工作,由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執行之

第八條 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設評鑑委員五人以上,由當屆理事長就歷屆理事長或資深會員代表中遴選或聘學者專家,並經每屆理監事通過聘任之,成立五人以上評鑑委員並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主持評鑑工作。
第九條

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其申請評鑑流程如下:

一、年度大會前四個月,由本會函文各會員,週知評鑑簡章。

二、年度大會前一個月,截止收件。

三、年度大會18日前,舉辦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議。

第十條 廣告工程設計師分甲、乙兩種,會員商號得依當事人之資格分別申請評鑑,不受種類與名稱限制。
第十一條

凡適合下列各款之ㄧ者,並據作品包括:平面規劃圖、透視圖、施工圖、工程合約書或相關文件、成品照片等,得申請甲種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室內設計、藝術、建築、美術、美工、土木、廣告等)畢業並從事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二、從事廣告工程設計業務十年以上,成績卓越並確具事蹟證明者,或有相關學術研究,對廣告設計有專門著作問世而持有證明者。
三、曾獲乙種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評鑑繼續執業三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四、持有國家發給土木工程技師建築師資格執照,或經室內設計業審定之甲級室內設計師資格,均實際從事本業兩年以上而實有證明者。

第十二條 凡適合下列各款之一,並具有作品包括:平面圖、透視圖、施工圖、工程合約書或相關文件、成品照片等影本或足以證明之其他文件,得申請為乙種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評鑑。
一、國內外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經專業訓練,並從事本業三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
二、從事廣告工程設計工作五年以上卓有成效,而持有證明者。
三、曾在廣告工程設計專業訓練一年上結業者,持有證明且從事本業三年以上者。
第十三條 申請書<由本會印製>與附件均以一人一件為準,應依本會函文簡章截止日前,送交本會。
第十四條

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

第四章 費  用
第十五條 申請評鑑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每件收費甲種2000元,乙種1000元,不合格者不予退還,合格者繳納證書費,甲種3000元、乙種2000元,由本會發給證書及銅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申請評鑑之證明文件,若有變造、偽造經發覺後,則取消其資格,倘若有損害他人利益時,其責任由由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依國家相關法令,從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